血淋淋案例告诉你:被负债到底有多可怕!
最近几则“被负债”的新闻引起了大家广泛的讨论,大家关注的焦点是,作为被负债的那一方,明明是被配偶给拖累了,自己对于债务毫不知情,但为什么就算离婚,也逃不过被负债的重担呢?
案例一:教授被负债600万,只因前妻婚内借钱赌球
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李长天和前妻王凤英因感情不合,2015年12月21日协议离婚。然而从今年1月起,李长天开始不断接到各种催债信息。他简单统计了一下,前妻王凤英一共向32个个人、7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及3家银行一共举债600余万,“这些借贷行为我完全不知情。”由于上述债务主要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意味着,李长天将极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夫妻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董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婚内被负债,债务到底应该怎么分?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能够明确举证这一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外。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中的受害方被第三方债权人一起告至法庭,那么自己需要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充足,自己就不需要承担偿还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反之,这笔债务就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偿还,即便双方离婚,依然逃脱不掉干系。这样说或许很残忍,但是,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这大体是公平的。官方的权威解释是,这一推定“既能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