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该谁还?“避坑”指南请查收!
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因种种原因,不具备贷款条件,便找亲友帮忙“借名贷款”,这样做确实能解燃眉之急,却暗藏许多“坑”!如:借名贷款该谁还?针对以上问题,搬起小板凳,跟着八块钱网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借名贷款,即背名贷款,民间常说的“背皮贷款”,在近几年法院办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屡见不鲜,木王法庭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8日,郑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跃现金20万元,定于2020年10月7日前偿还,逾期按每月2%支付利息。同日,杨跃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郑军转账20万元整,郑军以房产抵押担保。
2019年10月10日,郑军向案外人章某转账2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杨跃多次向郑军催要还款未果,故杨跃将郑军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军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郑军辩称,案外人章某要求其帮忙贷款,其碍于情面向杨跃出具借条,后其将款项转给了案外人章某,故杨跃应要求章某还款。
二、审理经过
本案争议焦点是:杨跃与郑军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郑军应否向杨跃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期间,杨跃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郑军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郑军向杨跃出具了借条,杨跃也已将20万元借款转入郑军的银行账户,且双方为担保此借款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能够确认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郑军主张案涉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章某承担还款责任,郑军应当举证证明章某与其之间有委托借款关系,且出借人杨跃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此情况知悉并同意。
而郑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给章某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与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郑军虽主张杨跃对实际借款人为章某知情并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郑军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杨跃主张的利息,郑军出具的借条中载明,逾期利率为月利率 2%。现杨跃自愿将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郑军向杨跃偿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判决作出后,郑军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评析
在借名贷款中,如果出借人对借名贷款不知情,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相反,如果出借人明知是借名贷款,且经法院查证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在于使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不实际参与借款合同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收益的情况下,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四、捌哥总结
借名贷款多是发生在亲戚或朋友之间,因一方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三方相互之间信赖利益受损实在得不偿失。名义借款人一方面由于对金融借款合同风险了解不够,另一方面对自身对他方还款能力未进行足量估计或囿于实际借款人的利益承诺,一时不慎,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尤其在如今这样的信用社会中,个人信用价值早已是不可估量。
因此,不论是借名贷款中还是其他行为中,签字捺印或者受托从事某项法律行为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绝不能造成“丢了朋友,还背了黑锅”这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