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文!(银保监规〔2022〕14号)银行互联网贷款“查漏补缺”!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那么,银保监(银保监规〔2022〕14号)互联网贷款新规是什么?下面跟着八块钱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新规政策内容
1)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3)强化信息数据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4)加强贷款资金管理:
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5)规范合作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6)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7)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二、新规发文见解
从银保监14号文互联网贷款新规发文,不少人会此规定会有不同的见解:
如:长期关注金融科技领域的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权威认为,新规中的部分要求将对助贷、联合贷开展模式、互联网贷款资金流控制等方面提出更严苛的挑战。
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新规更值得关注的是过渡期的延长。新规肯定了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同时将既有文件规定的存量业务整改期限由今年7月12日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新规的整体描述较为积极,体现了监管态度的变化。
权威也认为,新规同时体现了合规展业与促经济、保民生之间的平衡,设定了较为缓和的整改进度要求。
三、新规发文解读
总的来说,此次发出的14号文,既肯定互联网贷款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又指出了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过度依赖外部合作等方面的不足问题,着重细化明确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要求规范外部合作,并延长过渡期一年至2023年6月,总体而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外部合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重申和强调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1)是强化主体责任:
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主要通过外部机构拓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对贷款管理流于形式。针对互联网贷款管理“空心化”问题,要求银行履行好互联网贷款管理的主体责任。贷款是银行核心业务,银行在互联网贷款发展特别是联合贷款业务中不应做“甩手掌柜”,应切实加强对贷款的实际管理,独立自主风控,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同时,进一步规范外部合作,建立准入标准和名单,不与资质差、实力弱的机构合作。
2)是加强经营管理:
主要从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和贷款资金管理两个环节进行强调。大数据和信用信息是互联网贷款赖以生存的根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进行明确规定。银行应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合规获取必要的数据,并以严格标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是必要的,贷款发放等指令的确应由银行发出。但应允许自主支付将贷款发放至支付账户,与受托支付保持一致。
3)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银行应全面真实地披露互联网贷款基本信息特别是息费水平,如以年化利率等方式公布贷款实际利率,不强制捆绑保险、理财等产品,推动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稳步下降。不当催收是近年来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借助技术手段提高催收的精准性,杜绝暴力催收。
4)延长过渡期: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到2022年6月为止。《通知》将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3年6月,这是14号文亮点之一。大幅度收紧政策,对自主风控等提出新要求,业务合规压力较大。而较长的过渡时间,有助于市场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保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客户权益,确保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不减。同时,又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过渡期保持一致。
14号文还强调,银行在与第三方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合作中,对共同出资、技术合作等业务应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对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条件、未提供贷款必要信息的机构限制合作或不予合作。
这有助于平衡互联网贷款有关各方的权责利,改变中小银行在互联网贷款生态中的弱势地位。对互联网平台来说,借助平台入口和流量优势,左手获取各类信用信息、右手进行倒腾售卖的模式将难以存在,所谓的集支付、电商、社交、借贷、资管等业务为一体的闭环将被打破。
四、八块钱网小结
总体而言,14号文将有助于互联网贷款占比较高、自主风控能力较强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及较为规范的互联网平台提升发展质量。同时,部分银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的联合贷款、助贷产品应进行流程重构。想进一步了解贷款知识,可关注八块钱网继续了解!